因与经纪人发生分歧,近日,著名鲜族演唱组合《阿里郎》四名成员将经纪人北京明骏芃盛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及该公司经理何萍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经纪合约,并要求二被告向该组合出示2005年8月26日双方签约以来至今《阿里郎》组合所有演出及唱片、彩铃收入的会计帐目,返还劳务费、赔偿损失100万元,并赔偿违约金100万元。
在起诉书中,《阿里郎》组合称:《阿里郎》歌舞演唱组合在2002年至2004年先后获得了包括“第十届全国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专业组观众最喜爱歌手奖”、“第四届中国金唱片奖最佳组合奖”、“第六届CCTV-MTV音乐盛典最受欢迎组合奖”等近十个奖项,并出版了韩语版专辑。之后,他们结识了北京明骏芃盛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何萍。当时,何萍劝《阿里郎》组合与其合作,并承诺将对该组合进行全方位包装、宣传,制作销售大量专辑,并将为《阿里郎》组合带来丰厚的收益和影响力。
2005年8月26日,《阿里郎》组合的四名成员与何萍签订了一份合约书,约定由北京明骏芃盛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作为《阿里郎》演唱组合在世界范围内的独家经纪人,全权安排、组织和实施该组合的演艺事务、唱片事务及与上述事务有关的一切事务,同时在该合约中还规定了北京明骏芃盛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有为艺人商讨及争取与唱片、演艺事务相关的最理想条件,提供演艺设备使用、演出服装及材料费等多项内容和费用,适时安排业务培训等多项义务,此外,合约中还明确规定每年7月2日和1月2日,该公司应将六个月内《阿里郎》组合的收入状况及有关帐目交由该组合查阅审核。
然而,据《阿里郎》组合称,他们认为在近两年的合作中,二被告违反了当初的承诺和双方签订的合约,并给组合四名成员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他们认为经纪人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对组合四名成员艺术青春的极大浪费,并造成了经济损失。在《阿里郎》组合看来,经纪人在以下几个方面均令人不满:
首先,《阿里郎》组合称,他们曾多次要求查看演出、彩铃、专辑销售的收入账目,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直到这次诉讼前,,在多次催要下,被告才出具了一份未加盖公章的演出账目单,但《阿里郎》组合认为,这份账目单存在多处漏报,并扣除了不应由《阿里郎》承担的费用。
第二,在专辑的发行方面,《阿里郎》也表现出了不满,他们指出被告对他们经过三年精心制作的专辑未认真履行发行销售义务。当时,《阿里郎》建议经纪人选择一个好的发行公司,但最终他们没有听取《阿里郎》的建议,对于最终选定的发行公司,《阿里郎》认为发行规模小,以致其专辑在《阿里郎》四名成员的家乡吉林延边没有发行。
第三,《阿里郎》认为经纪人的行为,造成了该组合近两年的演出、宣传明显减少,甚至于在近两年的合作中,《阿里郎》组合在全国性的大型演出中基本没有出现。
第四,《阿里郎》认为二被告将该组合仅仅视为赚钱工具,对组合成员的身体状况、演出服务、造型设计、演艺服务人员等漠不关心。
第五,《阿里郎》认为,经纪人完全不顾及他们的利益,强制他们执行多项无理决定。记者注意到,《阿里郎》所称的这些无理决定包括演出收入的分成和演出活动的安排。在演出收入上,被告方决定演出费在5000元以下的不与艺人分成,对此,《阿里郎》不予认可。同时,在几次演出活动的安排上,双方也发生过不快。据《阿里郎》称,该组合曾苦练多日准备在《舞林大会》中演出歌舞,但因被告的失职,该节目未能演出。而对于被告安排的在上海卫视《非常有戏》节目中唱戏,《阿里郎》则因未接触过戏曲而拒绝执行被告的决定,对此被告扣除了《阿里郎》2000元劳务费。2006年11月,《阿里郎》为参加福建东南劲爆榜颁奖,精心排练了节目,但在演出的前两天,因被告方称未准备演出服装而最终泡汤,对此被告同样也扣除了《阿里郎》的劳务费10355元作为罚款。
据悉,此案已定于6月4日在朝阳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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